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个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