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019-01-02 21:09   审核人:

申请审核

一、事项名称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审核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6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企业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四、办理条件

1.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

2.享受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3.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人。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不低于2000元/岗位。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人,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五、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A、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B、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C、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账(单);

D、财务报表等。

(2)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A、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B、招用人员名单;

C、《就业创业证》或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D、劳动合同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E、单位发放的工资明细账;

F、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账(单);

G、财务报表;

H、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六、基本流程

上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按季度审核发放补贴。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人社局43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05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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