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处罚
2022-03-01 10:30   审核人:

答:省级规定。《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解析: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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