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处罚
2022-03-03 11:20   审核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解析:县直经办。首次查处的或被投诉举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次查处的或被投诉举报2次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次查处或被投诉举报3次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查处三次以上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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