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预留的机动地面积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
分之五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调整至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
未留机动地的,该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村委因没有机动地给与新生儿补地的,根据各村村民自治情况确定是否给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