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索赔的时效
2022-04-29 11:19   审核人:

1.《民法典》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新保险法》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新保险法》第16条第7款: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

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

赔偿;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复[1999]256号): 根据《保险

法》第26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

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

责任之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