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有哪些行为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2022-05-09 11:07   审核人: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9〕5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

(八)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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