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沂水县离职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沂组发〔2009〕14号)第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离职村干部生活补贴:
1、已领取乡镇或村给予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或其它政策性补贴的;
2、曾用公费参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
3、被提拔、招工、招干、录用、聘用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工作人员并领取工资或退休费的;
4、未经组织同意自行离职、辞职,或因不配合上级组织工作、不执行上级组织决定、决议被撤职、免职的;
5、违法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6、违反党纪被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
7、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8、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宗派斗争、聚众闹事及违反《信访条例》等违法违纪活动的;
9、不支持乡镇、村工作,经乡镇党委研究确定为不能享受的;
10、其他不符合享受生活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