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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走私卷烟活动的通告
2021-02-01 17:01   审核人:

为严厉打击走私卷烟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障财政税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卷烟、雪茄烟属烟草专卖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

二、实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三、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销售非法走私的卷烟、雪茄烟;涉嫌构成走私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卷烟走私、贩私活动提供藏匿、运输和邮寄等便利条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检举揭发、协助查缉卷烟、雪茄烟走私贩私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举报奖励。举报电话:12313。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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