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沂水县政府办公室对当前电商领域违法行为打击监管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当前对电商领域监管较为到位,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较大,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但调研发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仍存在网络经营主体底数不清、电商平台不作为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商平台审查管理不到位致使商家良莠不齐等三方面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网络经营主体底数不清。目前,电商领域主要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第60号)进行管理,虽然其规定从事网络商品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由于目前尚无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和具体的信息报送制度,各网店的主体信息、经营情况等相关数据以及网店的市场准入管理权等实际控制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手中,网络交易监管部门对于当前网络经营主体的数量、经营状况等信息难以准确了解,导致日常监管难度较大。据不完全统计,沂水县利用电子商务开展业务的企业及个体网商近5000家,但办理工商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体商户仅1454家,占比不足三成。
二是电商平台不作为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第60号)中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但是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如何进行调解、调节结果如何保障实现等,国家层面尚未有具体规定,而目前电子商务行业竞争十分激烈,恶性压价、无序竞争、信用造假等问题比较严重,失信成本极为低下,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调解诉求不予办理,导致网络消费者在进行维权时往往难以成功。据消费者刘女士反映,她曾在淘宝网购买儿童玩具,到货后发现和网上的商品照片不一样,搜索发现竟是另一个价格便宜近百元的品牌。刘女士认为卖家涉嫌欺诈,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卖家退一赔三,但卖家只愿意退货退款。刘女士向淘宝客户服务部门投诉,但客服人员反复强调自己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不能判定卖家是否欺诈。刘女士要求披露卖家信息进行维权,也被淘宝客服人员拒绝。
三是电商平台审查管理不到位致使平台商家良莠不齐。《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第6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电商和电商平台之间普遍签有抽成协议,电商的销售状况与电商平台的收益直接挂钩,为了吸引更多商家入驻,电商平台往往简化了对商家入驻环节的审核和运营的监管,让大量资质不齐、违法违规经营的电商成为漏网之鱼。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2018年1-11月份,共受理网络交易投诉247起,其中涉及标注食品低脂、脱脂无糖、高蛋白等内容的虚假宣传行为168起,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被投诉电商普遍反映其网店上标注的内容在平台发布时平台并未提出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