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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节后走私罪新规生效
2014-08-13 16:21   审核人:

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罪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对于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者,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该修正案还把刑法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五万、十五万、五十万”改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以方便司法机关与时俱进作司法解释,确保刑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法律专家表示,本次刑法修正案对于走私罪内容的修改,体现了国家加大对“多次走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方面,从今年5月1日开始,在一年内因为走私已经被行政处罚二次、又再次走私的,就构成走私罪,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不再以“偷逃税款五万以上”作为判断走私罪的标准,司法机关将结合具体案情,在对危害后果综合评判的基础上,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走私罪。

记者在深圳海关采访时了解到,在此之前,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必须达到偷逃税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不少不法分子通晓刑法规定,采取降低单次带货数量、货值,增加走私次数等方法进行走私,每次走私货物所偷逃税款都没有达到“五万元”税额的高压线,对此,有关机关只能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后其又继续从事走私违法活动,即使短期内多次被海关查获也无法用刑法对其进行有效制裁。5月1日后,此类走私行为将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深圳海关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避免在出入境时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旅客在通关前应充分了解海关的监管规定。在各个出入境口岸现场,海关都已经通过对外公告栏、电子滚动屏、《通关须知》宣传单的方式,对各类海关监管规定进行了公告。如果旅客没有时间提前了解海关规定,那么在通关前也一定要在出入境口岸现场认真阅读相关规定。旅客如果带有应该申报物品,或不确定所带物品是否需要申报的,要选择走红色通道或者在申报台主动向海关申报。

法律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走私罪内容的修改:

“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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