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反走私综合治理网站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关于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
2014-08-13 16:14   审核人: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7-6-5 【生效日期】2007-6-15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7年 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10。

  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六月五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