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生存数量与大熊猫差不多的金裳凤蝶,人们在大自然中几乎见不到。但让郑州海关为之一惊的是,他们在查获的国际航空挂号信里,不仅见到了24枚喙凤蝶标本,还见到了极为罕见的2枚金裳凤蝶标本。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37岁的马某是河南新郑人。2008年春节前后,马某通过淘宝网从一个网友赵某手中购买了几十枚喙凤蝶和金裳凤蝶标本,并雇人在家安装了3台电脑,租用服务器建立中、英、日文不同版本的网站,开始在网上出售蝴蝶标本。
2008年7月14日至8月3日,马某分别向美国、墨西哥、匈牙利、芬兰、英国等国家发出10封国际航空挂号信,里面共装有26枚蝴蝶标本,被郑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随即移交该关缉私局立案侦查。在这26枚蝴蝶标本中,有金裳凤蝶2枚、喙凤蝶24枚,均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庭审中,马某表示,他不知道这些蝴蝶属于野生濒危动物,也不知道通过邮局寄往国外属于走私行为。
公诉人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受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无论是野生、驯养或养殖均在受保护范围,而通过网购途径向国外邮寄东西、物件也属于出口行为。同时,马某与境外买家的聊天记录显示,马某知道蝴蝶属于野生保护动物,也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郑毅 张胜利 中国海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