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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手贩毒1731.6克 “累犯”被判死刑
2014-08-13 16:25   审核人:

  6月3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葛某、郑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葛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0万元。
  现年35岁的葛某系港口区无业人员,2005年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刑八个月;38岁的郑某出生越南,住东兴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2003年被法院分别判刑十个月和一年零八个月。出狱后,两人并未痛改前非。2008年1月起,两人开始合伙走私、贩毒,郑某负责购买,葛某负责销售。同年6月24日,郑某在越南购得毒品海洛因2块,重688克,走私入境后,交给葛某,由其负责销售。同年6月27日,当郑某再次从越南购得毒品走私入境后,驾车途经东兴市江那村江洲山庄路口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缴获3块毒品海洛因,净重1043.6克。当晚,在郑某的东兴市住处搜获毒品2包,净重1.4克。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同年6月27日,侦查人员在东兴市某家具公司将等候毒品到来的葛某抓获。随后,从葛某的住处、小车搜获毒品一批,检出海洛因1774.1克,甲基苯丙胺615.5克,氯胺酮54.5克,咖啡因11061.6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郑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两被告人共同合伙走私贩毒毒品海洛因5块,净重1731.6克,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同时,从两被告人住处、车上搜获的毒品按各自数量承担贩卖毒品的刑事责任。两被告人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两起贩毒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六名,缴获海洛因7块,净重2431.4克,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防城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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