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索引号 | 1360274559/mzj/2020-000007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慈善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告知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
|
为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工作,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制度,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拟定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 三、监管内容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告知承诺范围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机关及同级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上述公开募捐资格申报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四)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财务审计报告、会议纪要及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不允许告知承诺,必须在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登记机关和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五、监管形式 (一)对告知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管 登记机关在跟同级民政部门沟通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市民政局在市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根据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现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处理。 (二)诚信档案建设 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记入被审批人的诚信档案:1.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2.在实地检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3.被审批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三)日常监督检查 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要严格按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活动,并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2.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1)不符合公开募捐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2)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3.慈善组织被依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出现该情形的,登记机关及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4.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2)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3)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4)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5)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6)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 六、监管协同 市民政局同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突出信用联合惩戒,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共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诚信发展。 七、监管处理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临沂市民政局 2020年6月29日 |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