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64号)要求,推动全市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运用标准化规范化手段,立足基层一线联系服务群众实际,推进“五公开”工作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化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对照公安部确定的《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公开事项,抓紧抓实相关工作,确保公开事项全面科学、公开标准规范适用、公开流程简明可行、公开方式便捷有效。
二、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县(区)及以下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公开主体包括县(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
三、公开事项及标准目录
(一)公开事项。户籍管理领域公开一级事项分为8大类,包括出生登记、收养、入籍等登记、注销登记、迁移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二级事项包括出生登记、收养登记等18项。
(二)标准目录。标准目录规定了各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构成了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基本框架。公开内容(要素)为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公开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居住证暂行条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公开时限为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主体为公安机关;公开渠道和载体为政府网站、入户或现场;公开对象为全社会;公开方式为主动公开;公开层级为县、乡级。县及以下公安机关要在此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完善。
四、工作流程
县及县以下公安机关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的要求,注重全过程信息公开。要根据具体事项需要、群众需求,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渠道,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审查、发布、解读、回应等工作环节,推动各环节有序衔接。对于复杂的公开事项应编制公开工作流程图,确保有条不紊开展。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进一步推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让群众看得到、易获取、好参与、能监督。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积极探索创新。县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举措,丰富形式、完善载体,使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工作形式更灵活、方式更多样,努力推动“五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
(三)加强考核监督。要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临沂市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临沂市公安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