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字〔202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统领,以提升建筑业规模总量、质量效益、发展潜能、品牌价值为目标,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为重点,加快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推广建设组织新模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建筑业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推动我市向“建筑强市”迈进。力争到2025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00亿元。
二、扶持行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建筑企业向交通、水利、电力电信、铁路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拓展业务。加大建筑业招商力度,吸引央企、省内外大型优势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成立子公司,积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鼓励支持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培育一批高资质施工企业。在全市开展“建筑强县、强企”创建活动,对全市建筑业总产值排名前3的县、综合实力排名前15的企业,以及在省里被评为强县、强企的,出台激励政策给予扶持。对本市综合实力排名前15的企业,认定为“临沂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在财税政策、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资金支持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政策支持。骨干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选定并公布一次。
(二)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积极为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搭建平台,组织企业参加交流推介活动,在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地区,依托驻外骨干企业设立联络站,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支持企业抢抓“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建设机遇,扶持骨干企业加快进入国内外高端市场。支持企业与省内外大型央企、国企、上市企业、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壮大自身实力。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为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融资、担保、退税以及人员、设备、生活物资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对开拓外埠市场业绩显著的市内建筑业企业,在财税政策、招标投标、资金支持、信用评价等方面依法依规制定相应激励政策。
(三)加大对建筑业的金融扶持力度。搭建金融机构与建筑业企业沟通联系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效益、有诚信的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对在市外承接PPP项目或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且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优先安排资金。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开户银行应给予支持。
(四)支持企业承接工程项目。支持本市企业采取联合体招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承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时,参与投资、运营和管理,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五)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加强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发挥好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建筑业评先树优、宣传推介、升级咨询、教育培训等活动。
三、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六)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实行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提高审批效率。逐步推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点,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资质审批新模式。总承包企业可以直接申请获批其资质涵盖范围内相应的市级许可专业承包资质。
(七)简化和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制定统一制度措施,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推进网上异地评标,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八)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确保按时返还,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支持工程参建各方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代替现金缴纳。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九)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研发应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装配式建筑新技术,加快生产基地和产业园区建设,培育一批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以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等环节为抓手,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项目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投资工程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
(十)加强科技创新与应用。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列为市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施工技术创新,评审发布先进适用工程建设工法,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参建单位相应的物质奖励。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认定的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加快推进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部品生产、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积极推进BIM试点示范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带头推广应用。
(十一)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和“四节一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发挥“沂蒙设计师”示范带动作用,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对业绩优、水平高、信誉好的院士和设计大师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创新施工图审查方式,完善“数字化多图联审”,推行“多审合一”。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省内外影响大的建筑设计企业,打造一支优秀的建筑设计队伍。
五、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十二)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制度。认真落实施工总承包有关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调整现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市场执法检查等环节管理体制机制,为推行施工总承包创造政策环境。坚持试点先行,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水利、园林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到2022年形成完善的施工总承包运行体系和监管体系,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全部落实施工总承包制度。
(十三)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咨询,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宏观引导和支持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适应的项目审批和监管制度。到2O22年,全市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10家。
六、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十四)加快培养建筑人才。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加快培养一批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培育一批优秀工程项目经理。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强对建筑专业人才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围绕实施乡村人才振兴,持续抓好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将建筑工人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能岗位倾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建筑工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促进农村建筑工匠向技术工人转型。
(十五)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保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简化作业专业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符合相关条件的,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进行综合管理。
(十六)落实工资支付保障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托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式管理。严格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全面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通过监管平台上传,协议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和工资公示制度,畅通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惩处久拖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落实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引导建筑工人通过司法、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十七)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全面实施工程质量“两书一牌”和施工安全“两承诺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加快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水平。健全落实惩戒机制,严肃惩处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
(十九)提升监督管理效能。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监理情况试点工作。做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超限和抗震等各类技术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十)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对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泰山杯、沂蒙杯及安全文明工地等奖项的建筑业企业,予以表扬奖励,并给予诚信考核评分奖励。本市企业在市外承接的工程项目荣获省级及以上奖项(杯)的,同等享受本市相应奖项的评先评优优惠待遇。
八、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二十一)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临沂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健全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参考。深入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细化评价内容和标准,支持行业协会逐步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广泛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进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评先树优等环节的应用,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全面提升建筑行业诚信水平。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红榜”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二)强化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人员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工资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工程进度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结算审核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和审核速度,确保工程款及时结算。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九、落实激励措施
(二十四)扶持骨干企业发展。对认定的“临沂市建筑业骨干企业”,企业可选择按年度缴纳固定数额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办理工程项目投标、施工许可时不再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十五)实行财税奖补。对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专业承包资质晋升至一级的建筑业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十年内工商注册地外迁的,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对市内建筑业企业跨区域异地承揽项目的,建立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税收共享制度。对承揽省外、海外项目向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的,按照年度增加部分的20%予以奖补。
(二十六)鼓励企业标准创新。对主导或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对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资金的使用等按照《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临政办字〔2019〕118号)要求实行。
(二十七)支持企业创优夺杯。积极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对我市建筑业企业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2020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