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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服务全市中心工作,激发广大职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在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的创新成果。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创新成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以下简称“职工创新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五个等级,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条件不具备时可空缺)、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优秀奖若干。

第四条 职工创新成果评选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面向基层一线职工,重点向制造业等十优产业倾斜,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 职工创新成果评选范围:

(一)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在本行业产生重要影响,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

(二)在创新技术、设计和改进工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三)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具具有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对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成效;

(五)创新操作法,使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显著提高或在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六)创新技术,在职业安全与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显著作用;

(七)其他在生产技术领域中的创新成果。

第六条 创新成果奖获得各等次奖项的基本条件

(一)特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创新成果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成果质量水平较高,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市场前景广阔;

(二)一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创新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省内外先进水平,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产生重要影响;

(三)二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创新上有较大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某一领域或某个方面的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

(四)三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创新上有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以上同行业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技术和工艺水平的提高有明显作用,具有普遍推广价值;

(五)优秀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经济应用价值,被本单位采用推广。

第七条 职工创新成果评审工作由市总工会组织实施,负责受理申报、初审创新成果、聘请专家评委等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的创新成果进行评审,提出职工创新成果建议项目名单。

第八条 职工创新成果建议项目名单提交市总工会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职工创新成果由职工个人(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或基层单位工会组织进行网上申报,在网上申报系统填写《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县区(开发区)总工会和市直、系统产业、大企业工会审核后,报市总工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申报:

(一)已列入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申报评选项目的;

(二)创新成果有权属争议,且申报时尚未解决的;

(三)创新成果完成人违纪违法,或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论的;

(四)创新成果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

(五)其他不得参加申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 职工创新成果评审工作,由材料审核、专家评估、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场考察等阶段组成。具体评审方案由评审委员会视申报项目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拟评选项目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并附相关材料。市总工会在接到反映后,应及时与有关方面核实,并提出解决意见。

第十三条 评为职工创新成果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表扬。对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人,符合条件的可授予“临沂市五一劳动奖章”。临沂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优先推荐申报全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

第十四条 奖励临沂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第一完成人)特等奖8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优秀奖0.5万元。

第十五条 评为职工创新成果的项目,其所在单位可向研发团队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创新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工创新成果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补助资金,并通报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职工创新成果为荣誉奖励,不作为该成果权属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7日。


2020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