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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0〕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扎实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临沂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战略重要论述和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力争到2020年底,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工明确、科学高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

二、把握重点任务。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全面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分工,建立和落实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管责任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服务要素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加强全行业、全要素、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积极探索容错纠错和履职免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积极推动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制订修订,不断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权威、有力、长效的保障机制。

三、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对照权责清单,按照国家、省部署,对照全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重点任务分工,进一步理清责任链条,明确监管内容和职责,细化工作安排,完善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水平。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完善相关制度,强化保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力争今年年底构建完成市、县(区)两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及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单位)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要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指标相挂钩,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

五、强化考核问责。要加大对各级各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履职行为监督,每年对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发现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

   2.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附件1

重点任务分工


重点任务

负责单位

建立和落实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管责任体系

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全面领导

市卫生健康委、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内部管理的主体责任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

加强全行业、全要素、全过程监管

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临沂海关参与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参与

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重点任务

负责单位

加强医疗技术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临沂海关负责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国资委参与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分别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参与

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等

市医保局、临沂银保监分局分别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参与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临沂银保监分局分别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负责

加强医养健康产业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医保局、临沂银保监分局、临沂海关负责

创新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重点任务

负责单位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临沂海关负责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临沂海关、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负责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临沂海关负责

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临沂海关负责

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完善权威、有力、长效的监管保障机制

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

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提升信息化水平

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负责

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建立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和结果协同运用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临沂海关负责




重点任务

负责单位

加强宣传引导

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分别负责

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落实部门责任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海关、市税务局、驻临部队卫生主管部门等分别负责

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严格责任追究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附件2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依法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疗秩序、诈骗医保基金、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双重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相关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及法制审核工作,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组织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和人员配置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及公共卫生相关许可登记事项的办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负责药品零售和使用、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参与执业药师管理,负责医疗广告监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管理和相关基金管理,组织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市场监管、民政、司法行政、教育、海关、中医药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国资监管机构:依职责承担相关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2020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