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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2-0000007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媒体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12-26 |
文号 | 临政发〔2021〕4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媒体解读:《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发布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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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印发了《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据了解,原《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临政发〔2017〕27号)》自2017年实施以来,市政府共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52件,涉及城乡建设、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等领域,较好地推动了我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 市司法局根据各项指导意见要求,分析研究了我市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召开了由部分市直部门、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座谈会,赴有关县区进行了调研座谈,在此基础上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现在的《规定》,并经市政府10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规定》共10章55条,分为总则、计划编制、起草送审、合法性审核、审议与签署、三统一制度、备案与解释、实施与评估、清理与汇编、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制定前评估制度、加强实施后评估工作、强化合法性审核、实行“三统一”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加强督查考核等方面。 《规定》第四章结合我市实际,对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审核方式、审核意见作了规定;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实行“三统一”制度,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市司法局履行对县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职责。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市政府根据国家省部署及工作实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清理,及时提出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的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汇编。 加强督查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临报融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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