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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2-0000048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媒体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3-23
文号 临政办发〔2022〕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媒体解读:“护航”燃气安全 临沂有了新规定
媒体解读:“护航”燃气安全 临沂有了新规定

“护航”燃气安全,临沂有了新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燃气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燃气是指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目前,全市共有燃气企业(站点)229家,其中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24家,各类天然气汽车加气站45座,液化石油气站160座;天然气用户150万余户,城镇燃气中压以上管网建设里程达到7255公里,全市液化石油气年消费量达到5.36万吨,天然气年用气量达到22亿立方米,居全省第2位。

制定《意见》主要是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及明确燃气用户安全责任等问题。

2021年8月至9月,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了《意见》初稿,经过多次修改,先后两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建议。2022年2月10日,市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按照会议要求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2年2月14日,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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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管谁负责,责任主体一目了然

《意见》内容共分为九大部分,其中,在总则中,主要规定了燃气的适用范围和燃气安全管理遵循的原则,燃气安全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在市直部门职责方面,主要明确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15个市直单位燃气管理方面的职责。

在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职责方面,对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燃气安全生产监管、应急救援、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共11条。

《意见》还从燃气管理部门职责、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燃气用户使用安全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燃气安全责任、监督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哪些主体责任?

《意见》中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共有20条,其中,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汽车加气经营企业等的总称,包括管道天然气企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燃气销售和存储等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穿(跨)越公路的,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取得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对单位用户的检查每年不低于3次,对居民用户每年不低于1次,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做好相关记录。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这些违法行为将被重罚 最高罚款十万元

在监督与法律责任上,《意见》也进行了明确。其中,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沂蒙晚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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