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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3-0000124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媒体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6-27
文号 临政办发〔2023〕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媒体解读:临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有了“硬杠杠”
媒体解读:临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有了“硬杠杠”

明确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有了“硬杠杠”

在临沂客户端讯 明确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明确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明确减免范围,规范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日前,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明确。

《办法》包括总则、征收管理、收费减免、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18条。其中,在明确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上,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中心城区以及市级主导开发建设片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行政审批局执收,缴入市级财政。各区城镇镇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相关区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临港区、沂河新区的配套费征收,由各区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

资料图

《办法》明确了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征收标准分别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元、150元;工业企业建设厂房、仓库,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征收标准分别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50元。同类建设项目,按统一征收标准执行,不再区分是否配套集中供热、供气、供水。

《办法》明确了减免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现行的配套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减免项目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工业厂房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

《办法》规范了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管网建设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工程计划(规划)。住建部门据此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向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住建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资料,由住建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结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拨款程序,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及时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建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9日。《办法》出台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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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设项目可减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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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改变容积率或未达到原建设标准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经批准保留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哪些支出?

《办法》规定,市级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按照市区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体制进行分配,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照明、排水、河道、闸坝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公园、滨河景区、道路绿化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有关园林绿化设施建设支出;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保洁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博物馆、规划展馆、科技馆、图书馆等公共场馆设施建设支出;上述项目维修、改造等支出。

(在临沂客户端)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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