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 媒体解读 >> 正文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3-0000086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媒体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6-16
文号 临政办发〔2023〕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媒体解读:6月20日起施行!临沂市出台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媒体解读:6月20日起施行!临沂市出台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6月16日,市政府出台了《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20 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征收管理、收费减免、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共6章18条。《办法》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都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照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由原已开征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整合归并而成。其中,住宅楼、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征收标准,城市中心城区为每平方米240元,城镇镇区为每平方米150元;工业企业建设厂房、仓库的征收标准,中心城区为每平方米70元,城镇镇区为每平方米50元。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规划许可后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办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范围进行了归类和细化。对于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工业厂房等符合法律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审核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另外,《办法》还对专业经营单位申请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程序进行了规范,并明确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该《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规范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临沂日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