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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1-0000149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简明问答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简明问答: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的相关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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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持续不断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效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拟进一步精简收件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在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经会商研究,同意自2021年9月1日起,临沂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范围内(含分中心)不再主动对不动产登记业务审查婚姻状况。 二、主要内容 自2021年9月1日起,在临沂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范围内,申请人申请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换证、补证等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以下情形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权利人与抵押合同抵押人不一致申请预告登记或商品房转移登记的;2.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3.因婚姻状况的存续或变动,申请办理夫妻婚前或婚内财产“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转移登记的;4.2006年6月15日之前已经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但共有状况不明确,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证的;5.申请拆迁还建房和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6.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7.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情形的。 三、目的和意义 本次改革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是通过精简材料、优化流程、提升效率方式,旨在提高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中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市民关心的几个问题 1.问:本次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具体适用区域包含哪些?答:临沂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范围内(含分中心),即适用范围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问:本次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适用登记类型包含哪些?答:临沂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含分中心)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原则上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再审查婚姻状况:当申请人申请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换证、补证等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问:不审查婚姻状况前提下,如何避免夫妻一方当事人单方恶意骗取登记甚至处分不动产,以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行为?答:一是建议夫妻双方在签署购房合同或者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签订夫妻双方姓名,从源头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二是对于夫妻一方担心另一方私自购置、隐匿不动产的,可以到相关不动产登记窗口或微信公众号、容沂办APP查询夫妻双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三是夫妻一方隐瞒共同状况私自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另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行为。因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问:是否所有的不动产登记类型都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答:不是。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改革以“为民服务 积极稳妥 ”的原则,分步骤、分阶段逐步推广,坚决杜绝一刀切,对仍需审查婚姻状况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1)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权利人与抵押合同抵押人不一致申请预告登记或商品房转移登记的;(2)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3)因婚姻状况的存续或变动,申请办理夫妻婚前或婚内财产“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转移登记的;(4)2006年6月15日之前已经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但共有状况不明确,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证的;(5)申请拆迁还建房和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6)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7)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情形的。 五、本公告自何时正式生效实施? 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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