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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0〕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4号),保障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做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临沂市政府行使的用地审批权承接实施工作,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履行好审批工作职责,确保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助推项目依法依规快速落地,更好地保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审批内容

(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集镇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

(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

上述授权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除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省政府委托市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原则上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同时办理。

三、审批流程

(一)组卷及初审。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履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程序,组织审查用地报批材料并上报用地申请。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组卷、初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须向其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求关于是否占用林(草)地、湿地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意见,随用地报批材料一同上报,对涉及占用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市级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用地报批材料,落实内部会审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审查责任,在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内依照土地利用现状、规划、遥感影像、生态红线、历史征地等数据进行全面比对审查,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三)批准用地。审查通过后,对新增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缴费通知书,由财政部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费用缴纳到位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拟批复材料,呈报市政府领导审签,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按照统一的文本格式编号并印刷批文。授权审批权的批复,加盖“临沂市人民政府”公章;委托审批的批复,指定专人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市政府公章的内部审批表,连同建设用地审批纸质档案,到省自然资源厅办理年度计划指标登记、耕地占补平衡信息审核和盖章事宜,批复文件加盖“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四)批后备案。审批完成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建设用地备案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建设用地审批电子数据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建设用地审批档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对省政府委托和授权的用地审批权负总责,统筹组织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主体,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对报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社保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征地预存款等相关费用的缴纳和监督,及时足额拨付相关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的确定工作,落实社保资金到个人账户。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涉及占用林(草)地、湿地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情况实施审查,保障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市林业局要相应承接省自然资源厅以上审查事项,涉及占用的依法审查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并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落实用地审批涉及土壤污染、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职责,实施土壤污染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牵头完善用地审查规则,健全审批监管制度,实施综合审查,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五、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承接授权和委托审批权的组织和统筹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职责,适时总结授权和委托审批权下放工作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授权和委托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审批规范通畅。对重大原则性问题,及时请示上级部门给予指导。财政、人社、林业、生态环境、司法、大数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保障授权和委托审批事项顺畅实施,平稳开展。

(二)严格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确保报批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征地符合公共利益,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用地报批涉及基本农田、林草地、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土地污染的审查、监管责任。要按规定落实征地程序、补偿费用、安置措施,做好征地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处理、拆迁安置的落实、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调处及化解土地征收矛盾,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审批工作信息化支撑和经费保障。加快构建临沂市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系统,除保密需要外,建设用地审批全部通过建设用地审批系统进行上报。增设图形数据辅助审查功能,实现数据自动校验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智能化审件水平,保证审批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合法性。进一步调整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县区自查、市级核查等各项流程,预留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网络审批接口,推进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审批。落实好承接委托审批权工作的相关费用,保障构建审批系统、完善数据库及相应配套硬件设施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承接委托审批权后续工作中产生的费用做好提前筹措。

(四)加强用地审批的督导考核和批后监管工作。对各县区(开发区)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有关费用的拨付、用地报批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评价和适时督导,对虚假申报、征地补偿违法、越权审批、被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形,将进行通报、约谈、限批。对履行征地程序不到位、制作虚假材料及未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审查责任影响委托审批权实施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加强批后监管,实施快速供地,鼓励推行“标准地”出让,推动“拿地即开工”。用地批准后原则上六个月内完成供地,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实行部门联合监管,根据供地协议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单位能耗排放标准、亩均税收、开竣工时间等跟踪监督,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建设用地,并按照土地市场诚信管理办法,实施信用公示、联合惩戒。

(2020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