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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划分的意见
索引号 004448101-30/2018-0207006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字〔2018〕29号
成文日期 2018-02-02 发布日期 2018-02-05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划分的意见

临政字〔201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改革后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划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行政职能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全市高速公路、市辖区国省道干线公路的路政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具体包括:

(一)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二)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三)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包含20 小项:

1.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2.对擅自修建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3.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4.对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5.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6.对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7.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8.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9.对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10.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11.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12.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13.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处罚;

14.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施工作业的处罚;

1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16.对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17.对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18.对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19.对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或者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设施的处罚;

20.对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处罚。

(四)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处罚,包含5小项:

1.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

2.对违反超限检测管理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超限车辆通行证管理或规范装载证明的处罚;

4.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从业人员、企业的处罚;

5.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五)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处罚,包含2小项:

1.对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2.对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六)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建设施工的处罚,包含2小项:

1.对涉路工程未按照协议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交通保障措施的处罚;

2.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处罚。

二、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的路政管理职能

公路管理机构承担除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之外的路政管理职能,具体包括:

(一)全市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的路政许可及许可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二)国省干线公路路产损坏赔偿及相关调查取证、责令车辆停驶、强制拖离、扣留车辆、工具及依法处理扣留的车辆、工具等强制措施;

(三)国省干线公路巡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改正、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排除妨碍、代履行等相关强制措施;

(四)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管理;

(五)路域环境整治、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等;

(六)宣传培训、内业资料管理及其他行业管理职责。

三、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协作配合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履行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按照权责一致、谁许可谁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涉及行政处罚及其相关工作对应的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涉及路政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对应的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沂市公路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与专业管理机构协作配合办法>的通知》(临交政字〔2017〕23号)文件要求,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有关部门通报以及实施公路巡查、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固定相关证据,及时通告具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派员参与行业管理联合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四、其它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及时提出调整本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以及责任清单的具体意见,报市编办审核后调整公布,并做好对各县相关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县政府要参照市里做法,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权力事项、文书档案等的移交工作,加强各类清单的动态管理,确保改革后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公路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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