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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一批取消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852681291/zfb/2019-000008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字〔2019〕99 号
成文日期 2019-08-03 发布日期 2019-08-05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第一批取消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临政字〔2019〕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2019年第一批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4项;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28项,其中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1项。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承接的事项,要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衔接落实情况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9年8月30日下午5:00前报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B415室)。

 

附件:2019年第一批取消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9年第一批取消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一、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加快完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有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共享,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地方民政部门及时获取。2.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生产装配企业每年编制报送年度报告。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2

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3

船员服务簿签发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4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属于“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部分内容

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28项(其中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别

原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接

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属于“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部分内容

2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接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

3

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冠“山东省”或“山东”的普通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执业技能鉴定所(站)法人登记

行政许可

省民政厅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接

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事项的部分内容

4

除跨设区市和国省道改线以外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行政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接

属于“涉路工程建设许可”事项的部分内容

5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市交通运输局

承接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别

原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6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市交通运输局

承接


7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市交通运输局

承接


8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行政确认

省教育厅

市教育局

承接


9

封存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行政强制

省科技厅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接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别

原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0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省应急厅

市应急管理局

承接


11

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省应急厅

市应急管理局

承接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3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省应急厅

市应急管理局

承接

属于“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的部分内容

14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5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6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属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事项的部分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别

原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7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省级发证)


行政许可

省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接

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

18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行政许可

省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接

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

1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行政许可

省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接

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

20

计量授权(省级发证)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行政许可

省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接

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

21

专项计量授权

2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省级发证)


行政许可

省市场监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接

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

23

计量器具型式审批


行政许可

省市场监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接

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

24

充装许可

气瓶充装许可

行政许可

省市场监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接

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

25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别

原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2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

行政许可

省市场监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接

视承接能力签订委托协议

27

审查验收

28

依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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