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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费县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19-0000049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临政字〔2019〕133号 |
成文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19-09-24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费县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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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字〔2019〕133号
费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你县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明确如下: 一、明确费县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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