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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储粮临沂直属库仓库拆迁工地“1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0-000017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字〔2020〕82号
成文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7-27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中储粮临沂直属库仓库拆迁工地“1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临政字〔2020〕82号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政府同意临沂市北城新区长春路改造工程“10•2”坍塌事故和中储粮临沂直属库仓库拆迁工地“11•8”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中储粮临沂直属库仓库拆迁工地“1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中储粮临沂直属库仓库拆迁工地“11•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违规违章拆除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姜自龙,临沂隆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姜自龙涉嫌使用伪造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证明参加工程招标,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二)贾存金,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中所涉及的对临沂隆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富森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意见。由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对临沂隆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临沂市富森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五、责成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临沂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进行通报批评。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加强建筑拆除施工行业安全监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拆除施工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大对非法施工、非法发包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和无资质承包行为,严格督促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七、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临沂市应急管理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程序,抓好有关责任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八、市政府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一年内,将依据《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鲁安办发〔2020〕25号)、《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临安发〔2018〕22号),对该起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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