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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临沂市北城新区长春路改造工程“10•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0-000017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字〔2020〕83号
成文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7-27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临沂市北城新区长春路改造工程“10•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临政字〔2020〕83号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政府同意临沂市北城新区长春路改造工程“10•2”坍塌事故和中储粮临沂直属库仓库拆迁工地“11•8”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临沂市北城新区长春路改造工程“10•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临沂市北城新区长春路改造工程“10•2”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员责任:

(一)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人)

张长锁,长春路改造工程排水管道顶管施工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2人)

1.杜振杰,长春路改造工程排水管道顶管施工的现场施工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耿洁,长春路改造工程排水管道顶管施工的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中所涉及的对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意见。由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对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五、责成临沂市市政工程建设处向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强化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管理,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应急管理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程序,抓好有关责任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八、市政府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一年内,将依据《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鲁安办发〔2020〕25号)、《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临安发〔2018〕22号),对该起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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