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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1-0000023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临政字〔2020〕154号 |
成文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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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字〔2020〕154号 费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呈报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费政报〔2020〕31号)收悉。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原则同意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你县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批复》(鲁政字〔2020〕262号)和本批复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推进机制,强化政策宣传和服务,依法依规开展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市财政、税务、工信、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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