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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临沂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公告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2-000005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字〔2016〕86号
成文日期 2016-07-14 发布日期 2016-07-14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临沂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公告

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结合我市实际,划定临沂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控制区划分

结合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将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类。

(一)核心控制区

核心控制区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重点控制区

重点控制区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区域;市辖五区周边乡镇全区域,包括郯城县庙山镇、李庄镇,兰陵县矿坑镇、大仲村镇、神山镇、磨山镇,沂南县砖埠镇、大庄镇、青驼镇,费县薛庄镇、胡阳镇、探沂镇,莒南县石莲子镇、道口镇、岭泉镇、板泉镇,临沭县曹庄镇、郑山街道、青云镇;各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一般控制区

一般控制区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二、控制区调整

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范围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变化及时调整。重合的区域按最严格的控制区标准执行。

三、执行标准

(一)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执行核心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二)各类控制区内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第三时段标准限值。

(三)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内新建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时段标准限值。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时段标准限值。火电、钢铁、焦化、合成革等行业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第四时段标准限值。

(四)执行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市政府将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相应执行倒推后的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

(五)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关规定。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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