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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通告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2-000006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字〔2016〕155号
成文日期 2016-11-23 发布日期 2016-11-23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通告

临政字〔2016〕155号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6﹞40号)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11月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全面彻底查处城市建成区内各类违法建设,现通告如下:

一、城市建成区内需进行治理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

1.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2.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特别是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

3. 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公交站场、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

4. 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和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进行建设的;

6.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的;

7. 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8. 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主动申报、自行整改违法建设。主动申报应到所属社区(村居)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咨询办理。自行整改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自行整改最后期限为2017年5月31日。

三、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拒不自行整改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整改验收不合格,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拒绝缴纳罚没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将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再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贷款等手续。

四、广大干部群众应当主动监督、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举报地址: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北城新区北京路29号公路监理大厦11楼。举报电话:12319,0539-2173110、7290110。

五、阻碍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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