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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通告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2-000006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临政字〔2017〕58号 |
成文日期 | 2017-05-09 | 发布日期 | 2017-05-09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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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字〔2017〕58号 为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要求,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范围 (一)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各20公里的长方形区域。主要涵盖以下区域: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境;兰山区兰山街道、金雀山街道、银雀山街道、柳青街道、半程镇、枣园镇、白沙埠镇;河东区九曲街道、凤凰岭街道、太平街道、相公镇;罗庄区盛庄街道、高都街道、册山街道等。(附件1) 东边界:G205公路。 南边界:临沭县曹庄镇-罗庄区黄山镇。 西边界:分为三段,北段兰山区半程镇-枣园镇,中段兰山区蒙山大道,南段罗庄区高都街道-册山街道-黄山镇。 北边界:G205公路。 (二)临沂机场净空重点保护区范围 机场北端起降净空重点保护区范围(河东区):凤凰大街以北、北京东路以南、东兴路以东、温泉路以西。(附件2) 机场南端起降净空重点保护区范围(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与沂河路交汇半径2公里范围内(重点区域李公河湿地公园)。(附件3) 二、禁止行为 (一)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1.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5.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6.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7.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8.升放无人机、动力伞、飞艇、孔明灯、高空风筝、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其它升空物体;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以及排放大量烟雾; 9.燃放具有飞射功能的烟花爆竹; 10.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11.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12.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二)临沂机场净空重点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重点净空保护区域内除禁止上述行为外,同时禁止以下行为: 1.放飞任何高度的风筝; 2.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焰火。 三、其他规定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满足净空限制高度要求。使用升空机械(塔吊、汽车吊等)建设建/构筑物的,应提前向机场净空管理部门咨询允许升空高度。新建项目应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二)因特殊原因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升放无人机、动力伞、飞艇的,应提前7日报告机场净空管理部门,提供飞行区域、飞行高度等资料,审核批准后方可飞行。 (三)在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距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现临沂机场标高67.7米)150米的高大物体,应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四)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了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有凸出于进近灯光芯的物体。 特此通告。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
附件1 临沂机场净空保护区简图
附件2 临沂机场净空重点保护区简图(北端)
附件3 临沂机场净空重点保护区简图(南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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