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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公告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2-000007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临政字〔2017〕143号 |
成文日期 | 2017-10-27 | 发布日期 | 2017-10-27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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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字〔2017〕143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6〕26号)和《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发〔2017〕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临沂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临沂市城市管理局是临沂市人民政府负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限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临沂市城市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一律无效。 以上行政处罚权自发布之日起由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依法行使。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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