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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袁家大院保护范围的批复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4-0000069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临政字〔2024〕5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发布日期 | 2024-07-09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袁家大院保护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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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字〔2024〕51号 沂南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袁家大院文物保护范围的请示》(沂政报〔2024〕2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县保护范围调整意见。将袁家大院保护范围调整为:以正房西北角为基点,向北约5米,向西约8米,向南约92米,向东约27-29米,面积约3500平方米。保护范围GPS坐标,西北角:北纬35°32′56.168549″,东经118°27′46.382641″;东北角:北纬35°32′56.151142″,东经118°27′47.816941″;东南角:北纬35°32′53.011299″,东经118°27′47.761232″;西南角:北纬35°32′53.030124″,东经118°27′46.210024″。 二、你县要进一步做好袁家大院的“四有”工作,及时调整、完善袁家大院的记录档案,作出标志说明,设置保护界桩,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 三、你县要制定并严格执行袁家大院保护范围的管理规定,协调处理好文物保护利用与城市建设的关系。 四、你县要对袁家大院周边新发现文化遗存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及时进行登记并公布。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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