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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4-000025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字〔2024〕68号
成文日期 2024-08-22 发布日期 2024-08-23
生效日期 2024-09-01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

临政字〔2024〕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确定在我市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临沂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附录Ⅲ》《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弹弓、诱笼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

五、法律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走私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

六、本通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如遇法律法规变动,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重新发布。《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临政字〔2021〕80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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