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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岸堤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4-0000151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临政字〔2024〕83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17 | 发布日期 | 2024-09-17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岸堤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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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岸堤水库管理,提高公民水库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水库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岸堤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高程176米以下的库区;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2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米;水库副坝坡脚外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米;在与蒙阴县河流的接边处,以平顺连接,不需按照兴利水位176米计算。 保护范围:管理范围线外50米以内的库区;大坝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300米;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5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250米;在与蒙阴县河流的接边处,以平顺连接,不需按照校核水位高程180米计算。 二、大坝、溢洪闸、输水洞及其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 三、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岸堤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不涉及土地性质和权属的变化。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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