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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4448101-02_zfgw/2016-102700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16〕22 号
成文日期 2016-10-20 发布日期 2016-10-21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临政发〔201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6〕12号)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

2015年(9月、12月)退出现役的,凡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各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一)接收安置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被批准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被批准退出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1.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29条规定,2015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烈士子女。

2.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5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求

(一)科学合理编制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积极挖掘安置潜力,科学合理编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主渠道作用,除面临改革改制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预留岗位、国有企业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安置退役士兵人数等办法,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优化安置、精准安置。各县区要确保11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严格按照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档案计分要严格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执行。依据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量化评分,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和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优质安置。

(三)坚持阳光安置,依法落实安置计划。按照《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287号)要求,坚持档案考核与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办法,量化评分,排序选岗。坚持推行公开安置政策、安置计划、考试考核成绩,接受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阳光安置办法,确保安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政策,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退役士兵、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凡放弃安置待遇的,其档案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坚持依法接收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的工作、生活、医疗、住房等各项待遇。

三、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

(一)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山东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鲁民〔2015〕82号)等文件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对退役士兵免费实施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政策,动员退役士兵积极参加教育培训。要选择师资力量强、教学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职业院校和技能培训机构,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基地,完善教育培训体制机制,提高教学质量。按照市场需求和退役士兵意愿,设置教育培训内容,积极推行订单式、定向、定岗技能培训,把教育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举办退役士兵就业推介会、就业招聘会等多种形式,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创新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引导退役士兵自觉转变就业观念,指导退役士兵创业创新。

(二)认真落实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创新政策。要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优惠政策,要围绕提高经济补助标准、优化创业环境、提供创业服务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退役士兵创业创新创造良好条件,搭建好创业平台。要将退役士兵创业创新纳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等园区,优先给予项目支持。探索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及时发布就业创业信息。

(三)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到实处。一是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和《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鲁民〔2012〕61号)文件要求,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确保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维护退役士兵权益。二是严格规范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加强对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按规定使用。三是继续落实好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足额领取到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市直2016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以服役两年退役士兵4万元为基数,服役期每多一年增加5000元。按照《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沂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临发〔2011〕22号)规定,对入伍后一直在西藏部队和艰苦地区部队服现役,且在此退役的士兵,退役时符合国家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分别增发1倍、0.5倍。

四、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采取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做好安置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拟定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退役士兵购(建)房等各项经费落实到位。各县区要把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为一项必保任务,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区,不能命名为“双拥模范城(县)”。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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