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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4448101-02_zfgw/2016-102700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16〕23 号
成文日期 2016-10-20 发布日期 2016-10-22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临政发〔201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2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调整和完善市对下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3〕23号)有关规定,为理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不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下同)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在保持现行市以下收入划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确保县区财政平稳运行。

(二)调动县区发展积极性。按照属地原则将中央下划增值税收入全部下放到县区,调动各地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不同地区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市级返还和县区上解基数,保证市与县区既有财力;继续实施财政困难县税收返还政策,加大对欠发达县区的支持力度。

(四)注重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在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程中,兼顾当前与长远,既与2013年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相衔接,也为下一步贯彻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留出空间。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市级返还和县区上解基数,按照市与县区分享增值税比例计算两级收入,如果县区上划收入大于下划收入,差额部分由市级作为补助基数予以返还;如果县区上划收入小于下划收入,差额部分由县区作为上解基数结算市级,确保市与县区既有财力不变。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实行中央与地方按50:50比例入库。

(三)除市级保留企业外的所有企业增值税市与县区分享部分,继续按照市与区50∶50的比例、市与县20:80的比例分成。其中,市级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县区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由县区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

(四)市级保留的跨区经营特殊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包括邮政、电信(通信、移动、联通、铁通)等企业。

(五)为支持财政困难县加快发展,做好与2013年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政策衔接,2016-2018年,对市级因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集中的部分税收收入继续按比例给予返还。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限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将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结合市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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