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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xtmlwh/2018-0000007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临政发〔2018〕13号 |
成文日期 | 2018-07-27 | 发布日期 | 2018-07-30 |
生效日期 | 2018-08-01 | 失效日期 | 2023-08-01 |
统一编号 | LYCR-2018-001003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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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发〔201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以下简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采取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以外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监察、财政、审计、公安、金融、工商、税务、住建、规划、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缴纳收益金: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或租赁的、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尚未处置的;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用于租赁、经营的; (四)出让土地期限届满不符合续期条件且暂未收回的; (五)出让土地经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补缴出让金差价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按政策规定应当缴纳的。 第六条 收益金征收标准根据基准地价确定和调整。基准地价尚未涵盖的区域,参照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等级确定。收益金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租赁、经营的,按同区位同类土地所对应基准地价的40%折算租金; (三)出让土地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的,未补缴出让金差价的,按应补缴数额、出让年限等折算租金; (四)出让土地期限届满不符合续期条件且暂未收回的,按同区位同类土地所对应基准地价的100%折算租金。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按照约定期限、数额缴纳。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条件的,应当签订收益金征收合同,按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将收益金缴入财政专户。 收益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第八条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依法转租、转让、抵押,并办理相应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收益金由变更后的承租人缴纳。 第十条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收益金征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档案、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五)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承租人逾期不缴纳收益金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未付清租金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以及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阻挠、妨碍收益金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收益金征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7月31日。《临沂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临政令〔2001〕01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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