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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索引号 | xtmlwh/2018-000009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临政发〔2018〕21 号 |
成文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日期 | 2018-11-02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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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发〔201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鲁政发〔2018〕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0号)等文件要求,对临沂市建市以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出台的市政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目前,市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定不一致,或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不符合公平竞争和“放管服”要求的493件市政府文件作废止处理;对所依据的文件已失效、相关任务已经完成、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660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凡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搞好政策衔接和落实。要按有关部署要求,对本级、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要建立常态化清理机制,及时关注上级文件清理动态,与上级文件清理同步进行;在起草新的政策性文件时,应同步梳理与新文件内容相关的旧文件并列出目录,尽量整合相关内容,以新废旧;在文件制发审核工作中,对清理后继续有效的文件和当年制发的文件进行梳理,特别是对制发时间较久、与当前政策和法律法规不符的文件及时进行清理;每年定期对现行有效的文件开展集中系统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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