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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2-000002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17〕9号
成文日期 2017-08-01 发布日期 2017-08-02
生效日期 2017-09-01 失效日期 2023-12-31
统一编号 LYCR-2023-0010002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全市产品、工程、环境及服务质量水平,加快实现由“临沂制造”向“临沂创造”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沂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每两年1届,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市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3名。

市长质量奖可以设提名奖,提名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5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突出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经济效益;关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条 已经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临沂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监督和审定第三方机构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陈述答辩三个评审环节);

(四)批准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

(五)审定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

(六)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强市办”)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表彰、退出、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

(二)选择确定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三)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并协助第三方机构做好市长质量奖的技术评审工作;

(四)负责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协调、沟通等事宜;

(五)负责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外的其他评审程序的组织实施;

(六)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七)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退出机制。

第八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的技术评审工作,评审经费由委托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

(二)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工作;

(三)汇总并向强市办报告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结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知名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高等院校专家及媒体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总人数保持单数。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处理;

(三)审议年度市长质量奖建议候选名单,形成年度市长质量奖建议拟获奖名单,并提请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对完善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和具备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在评审工作中向上述单位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工作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六)所属的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七)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强市办印发本届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县区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强市办。

第十五条 强市办受理材料后组织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和评审标准,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

第十六条 强市办根据第三方评审结果,经社会满意度测评后,提出市长质量奖建议候选名单,经评审委全体会议审议,形成市长质量奖建议拟获奖名单,提交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形成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强市办通过市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获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经公示的拟获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并给予获奖单位和个人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称号用于产品的宣传(如广告、包装、说明等),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鼓励获奖单位和个人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评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事实情况向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汇报,并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应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工作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如有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单位产品连续2次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四)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的;

(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致使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六)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的;

(七)未履行社会责任,引起社会公众谴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八)被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经营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已经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

(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技术落后于同行业水平,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十一)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获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违反政治纪律、廉政规定的;

(三)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并被司法、行政处理的;

(四)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或技术成果的;

(五)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征信管理部门实施失信处罚的;

(七)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的;

(八)因其他变化,已经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九)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原《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临政发〔2009〕29号)同时废止。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133号),此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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