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2-000013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临政发〔2011〕7号 |
成文日期 | 2011-02-26 | 发布日期 | 2011-02-26 |
生效日期 | 2011-02-26 | 失效日期 | 2023-12-31 |
统一编号 | LYCR-2016-001051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临政发〔20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临沂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登记、编号,并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第六条 对古树名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单位管界内和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保护管理。 第七条 一级古树名木应设护栏保护,山地砌垒树池,蓄水保土,延长树木寿命。护栏和树池一般要距树干3至4米。凡人流密度较高,树木根系延伸较长者,护栏外地面还应作透气铺装处理。 第八条 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古树名木定期进行检查,预防各种损害,发现古树名木存在枯萎、虫害、火灾、创伤及空洞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九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5米范围内动土施工或铺设通气不良的面层; (二)在古树名木根系分布范围内设置厕所和污水渗沟,在树下堆放物料,沤肥,倾倒垃圾,泼倒污水、粪尿或焚烧物品; (三)在树木上钉钉,缠绕铁丝、绳索,悬挂杂物,刻划树皮和攀折树枝。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管理权限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所在单位应当配置管理员。管理员每季度或半年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管理情况,年终进行全面总结,并入档存查。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或保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处以每株l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26日起实施。原《临沂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临政发〔2006〕33号)同时废止。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133号),此文件废止。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