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政策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临政办字 >> 正文
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4448101-02_zfgw/2016-051200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16〕46 号
成文日期 2016-05-12 发布日期 2016-05-12
生效日期 2016-06-01 失效日期 2020-12-31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理顺“飞地”项目利益分配关系,引导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推动优势产业聚集,加快优化产业布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由市内各级政府主导,在市域范围内本地企业跨县区异地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经济开发园区,以及本地产业园区承接市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可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实行“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纳入实施范围的“飞地”项目主要包括:

(一)跨县区“飞地”项目。

1.跨县区新上产业项目。由当地政府主导、符合转入地产业布局条件,本地企业在转入地新上的,以及本地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但因生态功能区、水源地保护等原因不宜在本辖区落地,在其他县区落户的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2.跨县区搬迁产业项目。由当地政府主导,本地企业因产业转移、环境制约、“腾笼换鸟”、“退城入园”等原因而异地搬迁的项目。

3.跨县区合作园区项目。转入地政府在本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作为合作共建园区,由合作双方共同投资开发建设的园区项目。

(二)跨市“飞地”项目。

市内经济开发园区承接市外纳入京津冀、“一带一路”、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西部经济隆起带等国家、省级重点区域发展规划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

以上各类“飞地”项目,应为新型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属市场行为的自主迁移企业,不在实施范围。

二、分享办法

(一)分享税种。纳入“飞地”双方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后为改征增值税,下同)和企业所得税县区留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

(二)分享条件。实行税收分享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和市政府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与转入地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相吻合。

2.项目承担主体须在转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3.跨县区转移项目。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1)新型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度分别在3亿元、1亿元以上;(2)落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落户其他县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3)首期工程建设周期在1年以内。

4.外地来我市建设的“飞地”园区。与京津冀、“一带一路”、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西部经济隆起带等国家、省级重点区域,采取共建共管方式,在我市设立“飞地”园区,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1)“飞地”园区首期须落户5个以上投资过3亿元项目,或园区项目总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2)落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落户其他县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

实行“三税”分享的具体企业项目名单,由项目双方县区政府共同确认,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分享比例。对跨县区“飞地”项目形成的“三税”收入县区留成部分,由双方共同分享,具体分享比例如下:

1.跨县区新上产业项目:自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原则上由招商引资或转出地政府与转入地政府按70%:30%比例分享,3年后按40%:60%比例分享。

2.跨县区搬迁产业项目:搬迁企业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原则上由双方政府按50%:50%比例分享。若3年内转出地分享的“三税”未达到企业转出前3年缴纳“三税”总和,可再延长2年分享,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属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搬迁范围内的项目,财税分享体制继续按照《临沂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5〕22号)执行。

3.跨县区合作园区项目:可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资比例、入园项目性质等因素协商确定分享比例。

在上述基础上,市内“飞地”双方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财政体制、基础设施配套投入、优惠政策兑现主体等因素,在上下20个百分点的浮动区间内协商确定具体分享比例。

对跨市“飞地”项目,按照《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7号)规定执行。

(四)财力结算。“飞地”项目实现的税收,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属地统计。相关方政府应分享的“三税”收入应在次年1月20日前,由“飞地”双方财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体制结算办理。涉及省财政直管县及跨市“飞地”项目形成的“三税”收入,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市财政局可协助办理结算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和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利益调节,通过建立规范的利益分配制度,引导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地区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飞地”双方政府应本着平等协商原则,妥善解决好项目利益分配问题,防止人为干预企业经营等行为。

(二)保持财政体制的统一性。在现行财政体制框架内实行“飞地”项目税收分享制度,各级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不作调整。相关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纳税,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收征管。对在异地新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依照现行税收征管和预算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税收事宜,不实行“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

(三)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要按规定全面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健全完善对“飞地”经济的政策支持体系。对外地来我市建设“飞地”园区的,各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财政部分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属本级管理权限内的非税收入可予减免;各级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5%收取劳务费用。

已经达成税收分享协议或已有明确分享办法的,继续按原有分享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本县(区)乡镇(街道)间“飞地”项目税收分享,可参照本通知协商确定。

本制度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飞地经济发展的试行意见》(临政发〔2012〕30号)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