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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直部门(单位)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的通知
索引号 004448101-02_zfgw/2017-063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17〕85 号
成文日期 2017-06-27 发布日期 2017-06-29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直部门(单位)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7〕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根据《临沂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办字〔2016〕86号)要求,现将《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取消的年检事项目录》、《改为年度报告公示的年检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全面公开事项。《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纳入了14个市直部门单位的40项年检事项和10个市直部门单位的28项政府指定培训事项,《取消的年检事项目录》确定取消年检事项2项,《改为年度报告公示的年检事项目录》确定改为年度报告公示的年检事项3项。对以上3个目录,6月30日前,市职能办要分别在市政府、市编办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相关事项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二要严格组织实施。对纳入《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管理的年检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周期、方式等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设定年检,不得以检查等名义进行变相年检;凡未纳入《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管理的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一律不得组织实施。要积极改变管理方式,在不影响工作质效的基础上,本着精简、高效、便捷的原则,延长年检周期,减少一年一检事项,逐步将年检方式改为年度报告公示,最大限度地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三要加强动态管理。市职能办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调整等情况,对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实行动态管理。确需新设年检或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依照程序设定,及时将事项纳入目录管理,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附件:1.《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

          2.《取消的年检事项目录》

          3.《改为年度报告公示的年检事项目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附件1


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


一、年检事项

序号

实施机关

年检事项

实施依据及条款

年检对象

年检周期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1

市经信委

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一条;2.《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鲁经信消字〔2010〕335号)第四十四条

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

1年

不收费


2

市公安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登记规范》第六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①注册登记的小型汽车(5座)6年内免检。②注册登记6-15年的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③超过15年的每年检验2次。

不收费


3

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年检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三条;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3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3年

不收费


4

市民政局

社会组织年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第十九条;3.《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

1年

不收费


5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3年1月修正)第二十四条;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1号)(全文)

律师事务所

1年

不收费


6

市司法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发通〔2010〕25号)(全文)

执业律师

1年

不收费


7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年

不收费


8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

1年

不收费


9

市人社局

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核验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

1年

不收费


10

市人社局

劳动保障年度报告审查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2月人社部令第25号)第七条

各类用人单位

1年

不收费


11

市住建局

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十八条

市区燃气经营企业

1年

不收费


12

市交通运输局

教练车道路运输证年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驾校教练车

1年

不收费


13

市交通运输局

客运车辆年审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六十二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通过,2016年12月修订)第七十一条

客运车辆

1年

不收费


14

市交通运输局

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六十二条;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通过,2016年4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货运车辆

1年

不收费


15

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年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六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1年

不收费


16

市交通运输局

公交车道路运输证年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六十二条

公交车运营企业

1年

不收费


17

市卫计委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

医院

3年

不收费


18

市卫计委

专科医院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

医院

3年

不收费


19

市卫计委

一级综合医院、门诊部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

医院

1年

不收费


20

市卫计委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校验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第七条

医院

3年

不收费


21

市卫计委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第十七条

医院

3年

不收费


22

市卫计委

公共场所校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

2年

不收费


23

市卫计委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生物安全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5年

不收费


24

市卫计委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校验

1.《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医院

3年

不收费


25

市安监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换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9月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二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3年

不收费


26

市安监局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修订)第九条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3年

不收费


27

市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正)第十八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3年

不收费


28

市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换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安监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3年

不收费


29

市安监局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人员

3年

不收费


30

市安监局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延期换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人员

6年

不收费


31

市安监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延期换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安监总局令第50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3年

不收费


32

市安监局

《采矿许可证》由县(市、区)国土部门颁发的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修订)第九条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矿许可证》由县(市、区)国土部门颁发的露天采石场

3年

不收费


33

市安监局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延期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生产备案的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3年

不收费


34

市安监局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延期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经营备案的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3年

不收费


35

市工商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修订)第六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年

不收费


36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1年、2年、3-6年

依照《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8号)相关标准执行


37

市质监局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5年4月修定)第九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按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不收费


38

市文管执法局

印刷企业年度核验

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实行,2015年8月修正)第十二条;2.《关于开展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年度报告公示试点和国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7〕2号);3.《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考核和国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的通知》(鲁新广发〔2017〕9号)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1年

不收费


39

市渔业局

渔业船舶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1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从事渔业生产,并持有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小型机动渔船

1年

不收费


40

市贸促会

原产地证核发年检

1.《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4年8月国务院第416号令)第二十条;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公布)第二十一条;3.《关于加强原产地证申办注册和签发申报核查工作的通知》(贸促法〔2007〕20号)

涉外企业

1年

不收费


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

序号

实施机关

培训事项

实施依据及条款

培训对象

培训通过后发放的证书名称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1

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不收费


2

市人社局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8月人社部令第25号)第五条;2.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需科目培训对象为全市全体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培训对象为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

以继续教育基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示的收费标准为准


3

市住建局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

1.《建筑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46号)第四十六条;2.《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主席令第69号)第八条;3.《劳动法》(1994年7月主席令第28号)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三条;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证

依照鲁价费培〔2009〕19号,核定培训费收费标准为4.5元/人·学时,教材费按定价收取,无定价据实收取


4

市住建局

建筑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三条;2.《工人考核条例》(国函〔1990〕52号)第五条、第二十三条;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09年11月修订)第十四条;4.《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5.《关于加强全省建筑业技师培养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字〔2011〕22号)

建筑业职业技术工人或技能岗位人员

技工证

依照鲁价费发〔2009〕194号,核定我省专项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为120元/人


5

市住建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市场定价


6

市交通运输局

内河船员适任培训

1.《船员条例》(2014年7月通过,2017年3月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通过,2017年3月修订)第九条

内河船舶船员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市场调节价


7

市交通运输局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1.《船员条例》(2014年7月通过,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五条;2.《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15〕90号)第二条

内河船舶船员

特殊培训合格证

市场调节价


8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9月通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依照鲁价费函〔2016〕53号、鲁交运〔2016〕5号、鲁财综〔2016〕57号,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次80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部分);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8元(含上缴国家部分)


9

市卫计委

临床护理培训

《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通过资格考试3年内未注册的护士

护士执业证书

按照鲁卫医字〔2015〕52号文件要求,培训费用按照培训机构进修人员收费标准执行


10

市卫计委

临床护理培训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程》第六条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3年的护士

护士执业证书

按照鲁卫医字〔2015〕52号文件要求,培训费用按照培训机构进修人员收费标准执行


11

市卫计委

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培训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八条;2.《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21号)

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的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使用合格证书

不收费


12

市卫计委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培训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0〕217号)第四十五条;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

健康证

不收费


13

市卫计委

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培训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

健康证

不收费


14

市卫计委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培训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证

不收费


15

市卫计委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培训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二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

健康证

不收费


16

市卫计委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第六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卫生部令第80号)第九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健康证

不收费


17

市卫计委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临床护理培训

1.《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未获得或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满三年,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不收费


18

市安监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二十七条;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人员

特种作业操作证

市场调节价


19

市安监局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二十四条;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九条;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3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市场调节价


20

市食药监局

食品生产企业职工培训

1.《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通过)第四十四条;2.《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等企业职工

不收费


21

市食药监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业人员上岗培训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

售后服务人员、企业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

不收费


22

市食药监局

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1.《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2.《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和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09〕14号);3.《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4.《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

不收费


23

市食药监局

GSP认证岗前和继续培训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各岗位人员

不收费


24

市食药监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人员培训

《关于开展全省罂粟壳和医疗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安﹝2007﹞166号)

罂粟壳、毒性药品经营机构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罂粟壳经营负责人和营业人员

不收费


25

市食药监局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第四条;2.《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第十二条;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执业药师注册等行政许可事项交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实施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3〕10号)

执业药师首次、再次注册申请人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不收费


26

市渔业局

渔业船员培训

1.《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2.《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条

内陆小型机动渔业船舶驾驶人员

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依照《关于调整内陆普通船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鲁渔船协函〔2014〕8号),每人收取培训费200元


27

市贸促会

原产地证业务培训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2015年2月)第八条

涉外企业

不收费


28

市红十字会

红十字初级救护员培训、应急救护普及性培训

1.《红十字会法》(2017年2月通过)第十一条;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9月通过)第七条;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通过)第十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红十字救护员证

依照发改价格〔2014〕1437号、鲁价费培〔2013〕14号,救护员培训每人每期111元,公益性培训为免费



附件2


取消的年检事项目录


序号

原实施机关

取消的年检事项

备注

1

市畜牧局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年检


2

市盐务局

食盐零售许可证年检



附件3


改为年度报告公示的年检事项目录


序号

实施机关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抽查对象

抽查频次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1

市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公示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九条

采矿权人

1年1次

不收费


2

市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察年度信息公示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九条

探矿权人

1年1次

不收费


3

市国土资源局

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

1.《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十二条;2.《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鲁国土资发〔2014〕37号)第二十七条

测绘资质持证单位(事业、企业、社会组织)

1年1次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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