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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004448101-30/2018-011500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18〕4 号
成文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1-05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32号)、《临沂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与城市建设配套费合并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城市规划区内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11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40元;小城镇规划区内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两层及以上的建筑由现行每平方米3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40元,两层以下的建筑由现行每平方米4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50元。义务教育和管网专项配套费仍执行原标准。

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年内,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设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每平方米10元降为零,义务教育和管网专项配套费仍执行原标准。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

三、商业和商住一体的建设项目,商业部分不需要配备供热、供气管网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专营企业核实后,免收管网专项配套费。

四、新建住宅小区内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并代征,征收管理执行《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6〕8号)和《临沂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公布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16〕25号)规定,缴入市级财政专户,于供热企业建设小区内供热设施时申请拨付,拨付后由供热专营企业按市场化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提出调整本县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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