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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852681291/xtmlwh/2018-0000020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18〕65号
成文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8-05-22
生效日期 2018-05-14 失效日期 2019-05-13
统一编号 LYCR-2018-002005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8〕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临沂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临沂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招商引资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及参与产业招商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对县区(开发区)的考核

考核全年招商引资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1.“四新四化”等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情况; 2.“8+8”产业培育计划项目招商情况;3.新引进过10亿元产业项目、500强项目;4.实际到位市外资金;5.招商引资日常工作。

(二)对牵头及参与产业招商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

1.市厅司合作情况;2.走出去、请进来情况;3.签约合同及项目建设情况。

第四条 统计范围

纳入统计范围的项目认定周期不超过24个月,统计时限为当年12月31日前。

(一)市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的工业、农业“新六产”、服务业等项目(不包含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项目)情况;市外投资者对我市企业增资扩股情况;利用外资情况。

(二)本市企业将通过股权挂牌、发行债券等形式融资所得资本投入我市的项目。

(三)基金投资机构或基金管理机构对我市企业增资入股的项目。

(四)市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科技孵化、电商平台、供应链、外贸主体等“四新四化”项目。

(五)其他招商引资项目。

第五条 到位资金认定办法

(一)对引进的“8+8”产业培育计划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

(二)对在我市新注册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轻资产的公司、机构、总部,按其第一个纳税年度纳税额的10倍给予一次性认定。

(三)企业上市融资投入我市的,按实际到位资金认定;企业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认定;本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城投债等债券工具用于我市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当年实际发行债券额的50%认定;对引进基金投入我市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出资额认定。

(四)市外投资者以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项目,按无形资产所占注册资本比例乘以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认定。

第六条 考核计分标准

(一)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1.考核基本分

(1)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得60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完成比得分。

(2)完成10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招引目标得10分,每少完成一个减5分。

(3)完成500强项目招引目标得10分,每少完成一个减5分。

(4)省外国内签约合同项目报送情况10分。根据合同利用市外资金额(一期)、开工率、资金到位率综合排名,第1-5名得10分,第6-10名得9分,第11-15名得8分。

(5)日常工作10分。产业招商项目库建设、信息报送、招商代理选聘、项目策划咨询机构聘请及网络招商平台建设各2分。

2.考核加分项目

(1)新招引“8+8”产业培育计划项目入驻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省级或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按照新签项目个数和投资额综合排名,第1-5名加2分,第6-10名加1分。

(2)当年引建的农业新六产、文化、旅游、大健康等产业项目,市外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且资金到位率20%以上的加2分,市外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且资金到位率20%以上的加5分,市外投资额30亿元及以上且资金到位率20%以上的加9分。

(3)当年引建5亿元及以上商贸物流、制造业物流项目且资金到位率40%以上的,每个加3分;当年引建10亿元及以上商贸物流、制造业物流项目且资金到位率40%以上的加5分。

(4)当年引建的第(2)和(3)条以外的产业项目,市外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且资金到位率30%以上的加2分,市外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且资金到位率30%以上的加5分,市外投资额30亿元及以上且资金到位率30%以上的加9分。

另外,对当年引建50亿元及以上产业项目且资金到位率30%以上的县区(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一票肯定。

(5)在建设计划期内的续建工业项目,5亿元以上的,每到位2亿元加1分;10亿元以上的,每到位2亿元加2分。

(6)当年引建世界500强项目且到位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每个加3分,中国500强项目且到位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每个加2分,民营500强投资项目到位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每个加1分。当年引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且到位资金超过2000万元的,每个加3分。当年境外直接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到位资金,每1500万美元,加3分。境外企业在我市注册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每个加1分。

(7)当年引进、注册并开展工作的科技孵化项目,有效使用面积每1000平方米加1分;引进“双一流”大学在临沂设立研究院、技术中心,大学科技园等项目的,每个加2分。

(8)上一年度签约合同项目按照开工率、资金到位率综合排名,第1-5名加2分,第6-10名加1分。

(9)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走出去招引情况,根据外出次数由多到少排名,第1-5名加3分,第6-10名加2分,第11-15名加1分。

(二)产业招商牵头及参与市直部门单位

1.市厅司合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接省及以上对口部门,利用上级平台做好招引工作,每提供1条有效招商线索得5分。

2.走出去、请进来:积极外出拜访并邀请有投资意向的企业来我市考察洽谈,意向企业每来临沂考察1次得5分;其中,邀请500强企业投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行业前20强企业总经理及以上企业领导来临沂考察洽谈投资的,每次得8分。以活动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送《招商引资对接情况表》为依据,超时不予统计得分。

3.邀请有投资意向企业来我市考察洽谈累计达4家以上部分,每多1家加5分。

4.年内对接洽谈项目实现签约的,最高得20分,根据签约合同个数和投资额综合计算,按最大标杆法计分。上述签约项目实现到位资金的,最高得20分,按最大标杆法计分。

(三)临沂商城,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临沂综合保税区

参照牵头及参与产业招商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考核计分办法执行,另外,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加10分。

未承担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但主动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市直部门单位,按牵头及参与产业招商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考核评分办法执行。

第七条考核程序

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招商局具体负责全市招商引资情况考核工作。

(一)日常备案。被考核对象要从洽谈引进项目开始及时向市招商局报送招商信息,市招商局对投资者及项目情况建立台账。

(二)周调度。对县区(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8+8”产业招商牵头及参与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接洽谈,特别是走出去情况实行周调度,统计结果实行月通报。

(三)月度考核。对考核对象的招商引资情况进行日常调度、汇总工作,完成情况实行一月一统计、一月一通报制度。各县区(开发区)每月20日前报送《招商引资新增签约合同项目统计表》和引建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通过招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报送,根据引进项目类型,提交项目合同书、发改立项、环评报告、土地出让金发票、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证明、纳税证明等,同时提交项目建设进度影像资料及说明。市直部门单位提报的签约在建项目只设一个引荐单位,签约项目没有招商引资过程及签约主体不是市县区的不予统计,在建项目不是签约项目的不予统计。

(四)年度考核。每年12月20日前,被考核对象按照要求报送全年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材料,由市招商局集中组织进行年度考核。

第八条考核结果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汇总情况和计分排名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考核激励

(一)县区(开发区)

1.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县区。对完成年度任务、年度综合得分第1名授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县区一等奖,第2-4名授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县区二等奖,第5-9名授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县区三等奖。

2.“四新四化”项目单项奖。对当年招引“四新四化”等新旧动能转换项目进行单项考评,根据项目科技水平、投资规模、业态情况等质量效益指标,奖励前6名县区,授予“四新四化”项目招引工作先进县区荣誉称号。

(二)牵头及参与产业招商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对年度综合考评完成任务前5名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一等奖,各奖励工作经费30万元;对第6-15名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二等奖,各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对第16-30名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三等奖,各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

(三)对当年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现场交流会观摩项目的引荐人,授予“全市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

(四)对招商引资综合考评前30名的投资项目,授予“优秀投资企业奖”。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4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13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 号),此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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