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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852681291/xtmlwh/2018-0000036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18〕76号
成文日期 2018-06-11 发布日期 2018-06-11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8〕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目标,构筑文物安全保护科学化体系

到2020年,全面摸清全市文物资源状况,建立信息完备、功能完善的临沂市文物资源数据库;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良好,珍贵文物较多的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全部达标,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全面落实;文物保护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明显提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在文物保护利用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文物行业人才队伍规模持续壮大、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各级执法力量明显加强,安全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资源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二、全面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严密安保措施,严防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严肃问责追责,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纳入文明村镇测评,纳入先进文化县区评选,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估,纳入消防安全考核,对出现文物安全事故的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加大安全防范力度,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文物保护,基础在县。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文化部门的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安全责任,明确相应机构,指定工作人员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二)落实主管部门责任。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敢于担当,强化监管,尽职尽责,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全面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合力。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巡查检查,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要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要明晰文物安全责任,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

(三)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支持文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优化职能配置,促进文物事业科学有序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建设项目。规划、国土、住建、房产、交通、水利等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拆迁建设、道路修建、水利工程及其他项目建设时,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对于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占地超过两万平方米及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或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建立健全有关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安全保护。公安部门负责防范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旅游部门在编制旅游规划时,要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将文物保护纳入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内容。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经费需求规划并安排落实好年度保护资金预算,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教育、档案、方志等部门要积极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要充分发挥各级文物安全联席会议作用,建立文化、发改、财政、公安、国土、住建、环保、交通、农业、水利、旅游、民宗、海关、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整治行动,切实加大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要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文物违法犯罪结案后要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

三、提高监管能力,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一)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力量。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文物管理所、博物馆开展日常监管。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要明确村居党组织书记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监管责任人。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经属地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联合评估,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点多面广和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派出所、警务室和微型消防站,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监管。

(二)强化文物日常监管。文化、公安、住建、民宗、旅游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等工作。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暴恐、考古工地塌方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等情况作为重点,实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月一巡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季一巡查、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半年一巡查”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文物养护,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

(三)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落实巡查看护等人防项目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四)注重科技支撑。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天网工程”建设资金,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以视频监控系统为基础的技防设施和监控中心,实现24小时远程监管、文物建筑火灾报警、消防物联网监控和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等功能,尽快实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全覆盖,并与公安机关联网联动,提高安全监管的科技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推广应用博物馆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五)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公安、文化、国土、住建、工商、旅游、民宗、海关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长效机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画和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破坏、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

四、强化督察考核,严肃依法追责问责

(一)加强政府督察。建立健全督察机制,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市政府督察重要事项。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县区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察,对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对重大文物案件、安全隐患和事故进行督办。督察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应的纪委监委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扬,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县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文物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约谈县区政府负责人,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界定违法违纪行为,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发生以下10种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公安、监委等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火灾、倒塌或者人为损毁、灭失的;

2.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严重被盗、重大火灾、大面积倒塌或者严重人为损毁、灭失的;

3.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4.发生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被盗、损毁、流失、灭失的;

5.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或原生环境的;

6.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

7.发生文物案件或安全事故,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不按规定报告,或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阻碍、干扰调查处理的;

8.未经批准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勘探、发掘,缺乏安全措施,致使古墓葬、古文化遗址遭受破坏或者5件以上文物破坏、被盗的;

9.文化、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违法违规审批应履行文物保护程序的建设项目的;

10.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对追缴的涉案文物长期不按规定移交文物部门的。

经调查,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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