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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xtmlwh/2018-000008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18〕189 号
成文日期 2018-10-25 发布日期 2018-10-25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8〕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科学实施、分步推进,扎实有序开展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到2025年底,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以下统称搬迁改造)。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年底前完成。

二、工作步骤

(一)评价摸底。各县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登记。充分利用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结果,严格依照搬迁改造企业统计标准,认真组织调查统计,全面准确掌握企业基本情况,确定搬迁改造处置方式,提出本辖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各县区统计上报的企业名单将作为搬迁改造工作考核的基本依据。

(二)制定方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紧密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园区承载、安全环保等要求,充分掌握企业情况和面临的问题,坚持“一企一策”,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实施前向社会公示。

(三)组织实施(2018年10月至2025年年底)。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调度,充分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落实支持保障政策,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分步分类、扎实有序推进搬迁改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沟通,积极配合搬迁改造工作。各县区化转办要确定联系企业的具体责任人,负责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服务和监管。各企业要明确搬迁改造项目的责任人、联系人,确保搬迁改造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四)中期评估(2019年年底前)。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逐级开展方案执行情况中期评估,全面掌握搬迁改造工作进展,评估工作成效,发现问题不足,优化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推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全面完成。

(五)检查验收(2025年年底前)。按照搬迁改造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组织开展搬迁改造工作验收。对部门依法履职、企业技术改造、新建项目安全环保管理、废弃生产装置拆除、残留污染物清理、职工安置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搬迁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重点工作

(一)认真开展风险评估。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市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工作的部署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进行评级评价,将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而被评为不合格的企业,列入搬迁改造名单。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对现有明显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要不等不靠,立即着手制定工作方案,启动搬迁改造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化专办、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配合)

(二)科学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县区要详细掌握企业资产规模、年度营收、产品产能、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指导企业科学测算搬迁改造所需经费、土地、技术等需求,制定周密细致的搬迁改造方案,明确资金筹措、职工安置、承接园区等具体落实措施。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就业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改造过程中涉及居民和村庄搬迁的,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搬迁方案,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符合要求。(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配合)

(三)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加强对搬迁改造工作的全程监管服务,确保搬迁改造工作安全顺利实施。特别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督导企业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配合)

(四)加快推动进区入园。在对化工园区重新认定的基础上,全面评估和论证化工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需求。鼓励各地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禁限控”目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则上进入化工园区,不在园区的逐步关停淘汰,严格控制在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之外实施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化专办负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配合)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积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稳妥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稳定就业岗位。统筹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妥善处置企业债务问题。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配合)

(六)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引导企业在制定搬迁改造方案时,将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市场竞争力。强化安全、环保、节能、质量倒逼机制,引导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水平,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大力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增效”,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推动化工产业动能转换、转型升级。(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配合)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筹集符合相关政策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和奖励。搬迁企业原址腾退土地实现的净收益全部用于迁入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搬迁改造企业符合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申报;符合市级各类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县区间整体搬迁的,对搬迁项目相关的统计指标(不含财税收入指标),由双方按比例分成,财税收入指标实行属地入库统计。对符合搬迁条件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鼓励各县区根据实际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和奖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化专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强银企对接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引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时将搬迁改造项目投融资需求信息在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发布。加大对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政策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拓宽搬迁改造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结合我市大力开展的招商引资工作,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的改制重组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改造。(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临沂支行负责)

(三)加大土地政策支持。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各级政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支出;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四)给予项目审批支持。设立危化品搬迁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速项目手续办理。各手续办理部门针对全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按照“放管服”改革、“一次办好”要求,建立一站式、跟踪式服务制度,提升服务效能,为搬迁改造项目有关手续的办理提供积极支持。(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消防部门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将其作为全市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市经信委、市安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筹做好项目审批、安全环保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社会风险化解等工作,落实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保障搬迁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把搬迁改造工作作为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的重要考核内容,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对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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